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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活动课的探索

——模拟法庭教学课例

密云县职业学校——郭东梅、许宏

一、开展模拟法庭的目的:

1.《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必修课,是实施素质教育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其将来依法从事职业活动打下基础。要求德育课教师要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为基本出发点,抓住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这根主线,引导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坚持知识、能力、觉悟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一致的原则,探索新的教学方法。

2.职业学校的学生普遍对课堂上单纯理论和案例的说教缺乏基本的感性认识和体验,对课堂教学缺乏共鸣和深刻感受,如果能让学生自己主动参与到法律的实践当中,亲身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一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开展了“模拟法庭”活动。

二、开展模拟法庭的依据:

1.理论依据:(情境教学理论)

(1)情感和认识活动相互作用的原理:教师在教学中引起学生积极的情感体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认识的直观原理:教师有意识创造情境,有利于学生的发展。

(3)思维科学的相似原理:教师在教学中设置生动的场景,有助于学生灵感的产生。

(4)锻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愿望。

2.学生现状:

职业学校的学生普遍法制观念淡薄,但绝大多数学生对法律活动课较感兴趣。学生经过一个学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常识,这就为开展这项活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三、模拟法庭教学要素的分析:

1.教学内容的分析:

模拟法庭的案例选材是依据《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刑法的内容。为了贴近学生实际,与学生一起根据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改编了一起抢劫案,其主要内容是:被告人职业学校学生白宁伙同同班同学李刚、赵楠将该校学生王贺强行带至学校南侧的庄稼地中,对王贺进行殴打,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手机一部及随身听一台,经鉴定王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脏物价值人民币1003元。三名被告人于被民警抓获。

(1)案件题材来源于学生生活,有代表性。

(2)被告人均为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生感受更加深刻。

(3)三被告人中一人年满18周岁,其余2人未满18周岁,有主犯有从犯,从多角度设计案情。

(4)增设法庭教育环节,深化活动的教育效果。

2.学习者分析:

(1)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在高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展,他们已经对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的基础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但缺乏实践体验。

(2)法律意识较差,认为现在是学生,即使违反了法律也不会被判刑。不能够真正认识到法律就在每个人的身边。

(3)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不良行为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学生。

(4)学生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查询法律知识,基本能够在老师指导下编写模拟法庭剧本。

四、模拟法庭教学目标的分析

1.知识目标:学生巩固了所学的理论知识. 特别是对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以及抢劫罪、主犯、从犯、犯罪年龄与刑罚等主要知识点有了深刻地认识和体会。

2.能力目标:

A:培养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B: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

C:通过亲自编写起诉书、答辩词和代理词,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

D: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并树立了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

E:提高了小组合作的能力。

3.思想教育目标:提高了遵纪守法的意识,树立了依法办事的观念。

五、模拟法庭教学资源设计:

1. 案例准备。查阅相关资料和学生一起编写剧本,并邀请法院的法官进行指导。

2.角色准备。角色的分配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和相互推荐。根据学生各方面的情况确定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员、被告、代理人、被告辩护人、证人、法警等人选。同时,为了使模拟法庭收到较好地效果,课下多次组织排练,增强学生的角色感,同时还邀请了法院的法官来校进行指导,从审判长的威严、代理人的有条不紊、辩护人的有理有据、被告人的无知和悔恨、法定辩护人的叹息等,都要力求做到惟妙惟肖。

3.道具准备。为了使模拟法庭营造出一种逼真的法庭气氛,学生自制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准备了随身听、手机、书记员纪录的笔记本电脑、打印的桌牌、从法院借来的法袍、法锤和多媒体设备等。

六、模拟法庭教学过程设计:

(一)引入:教师组织教学,宣布模拟法庭现在开始。请演员上场。

(二)模拟法庭审判过程:(具体内容见附件---密云县职业学校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剧本)

1.书记员宣布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准许。

2.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3.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5.审判长:“提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6.审判长:(敲法锤)“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7.审判员依次核实情况。

8.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9.法庭调查———询问阶段

10.综合法庭辩论阶段。

11.最后陈述。

12.合议庭和议。

13.宣判判决书。

14.法庭教育阶段。

15.闭庭。

(三)学生谈体会

1.学生观众谈体会。

2.模拟法庭的演员谈参与此项活动的体会和收获。

(四)教师总结:

本次模拟法庭活动非常成功。同学们将法庭审判和被告人的心态演绎得逼真动人,整个过程紧张有序,法庭辩论精彩纷呈,最后被告的悔恨催人泪下。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不仅在许多方面得到了锻炼,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汲取案例中被告的教训,学好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合格的职高生。

七、模拟法庭教学小结:

模拟法庭活动结束了,可学生们依然沉浸在剧情之中,这种由学生参与编剧,由学生担任主角,用学生周围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作教材,模拟开庭的教学形式,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活动中,同学们通过亲身体验和感受法庭的审理、旁听过程,不仅使学生能够更加生动直观地学习法律,正确理解抽象的法律知识,而且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互相协作的能力,模拟法庭的活动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它的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教学模式所能达到的。

 

通信地址:北京市密云县职业学校

邮编:101500

电话:69084744、69057469

手机:13621365887、86776673

电子邮箱:guodongmei2004@126.com

jingshui@126.com

 

密云县职业学校开展模拟法庭之少年法庭活动剧本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法庭代理人席(2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准许。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旁听公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

2、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行为;

6、要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

旁听公民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经审判长决定,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推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闭庭以后向法院提出。

“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讼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座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和议庭人员入庭。”

公讼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和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提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敲法锤)“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审判员:(1)被告有无别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2)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4)受到人民检察院起诉副本的日期4-10。(5)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叫什么名字(代理人自己回答)?住址?工作单位?与被告的关系?三人依次核实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白宁、李刚、赵楠抢劫一案,因为被告人李刚、赵楠是未成年,本合议庭由(职务或职称)XXX(姓名)担任审判长和XXX(姓名)组成,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姓名)受被告人XXX委托(或受本院指定)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款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有申请回避权,即认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诉法第28条、第29款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分别询问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根据刑事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根据刑事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诉的权利。(分别询问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楚。)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由密云县公安局审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4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在密云县职业学校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7岁)强行带至学校南侧庄稼地中,对王贺进行殴打,,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手机一部及随身听一台,经鉴定王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03元。三名被告人于当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三被告人坐下,三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你们是否有意见?

两被告:一致,没有

被告人赵楠:我有异义,我没有打人,我就在边上呆着,什么也没干。

审判长:请法警先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出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赵南,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赵南:我是被他们硬拉去的,我开始说不去,他俩却说什么事也没有,非要我跟着去。当时我只是在旁边站着,没有动手打人,只说“把钱拿出来”,其它我什么也没干,真的。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进行讯问。

公诉人:审判长,我想问被告人赵楠几个问题。(公诉人坐下发问)

审判长: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赵楠,公诉人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向和议庭陈述,谁叫你去抢钱?

被告人赵楠:我同班同学李刚和我说:下午咱们帮白宁办点事,我问他办什么事,他说帮白宁劫点钱,我有点害怕,一开始不想去。后来李刚说没事,咱就在边上站着,我就同意了。才和他们一起去的。

公诉人:你动手打人了吗?

被告人赵楠:我没动手打人,他们打的时候,我一直站在边上看着,对被我们打的那个人说,你老实点,只要你别跟我们耍硬,把东西都给我们,我们就不打你。

公诉人:你们都抢了什么东西,怎么分的?

被告人赵楠:抢了一部手机、一个随身听和61块钱。被抢的东西我没有得着,都让白宁拿走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赵楠有无发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有无发问?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提白宁、李刚到庭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出示的是被害人王贺的证言。具体如下:

2004年2月27日18时许,我在放学回家的时候被三个男青年拦住,让我跟他们过去一下,我问为什么,他们说甭管,样子挺凶的,我害怕就跟他们过去了,他们把我带到学校南边的庄稼地里,一个中等个子的男青年,问我有钱没有,另外一个小子就翻我书包,把我手机和随身听翻出来了,中等个子的男青年翻我裤袋,把我裤袋里的61元钱翻出来了,他们把手机和钱拿在手上,要抢走,我就反抗,把搜我钱的人撞倒在地,然后朝他身上压过去,另外一个男青年上来用脚踹我,中等个踹了我嘴一脚,我爬起来跟另一个小个子打起来,把小个子打倒在地上,后来中等个上来用砖拍我左头部一砖,我当时就晕倒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赵楠的辩护人:我的当事人赵楠并未动手实施抢劫,事后也没有分赃,属于从犯。

其他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出示的是旁证李伟证言:2004年2月27日18时许我和王贺一起放学回家,在路上见到三个青年把王贺叫到一边,拳打脚踢,还强行翻了王贺的书包,抢了他的手机、随身听和钱。当时我被吓坏了,赶紧跑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赵楠的辩护人:没有。

其他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代理人:没有

公诉人:下面出示西滨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04年2月27日18:30我们接到报案,迅速出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通过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相貌描述,我们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目标,当晚9时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出示的是两份鉴定结论书,一份法医检验鉴定报告,经鉴定王贺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一份是涉案物品估价结论书,证明被抢的一部摩托罗拉P7689型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510元,一部索尼单放机价值人民币43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42元。

审判长:下面出示物证(法警向被告人出示物品)

公诉人:三被告人这是你们抢到的手机和随身听吗?

被告:是

审判长:被告人对鉴定结论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的身份情况证明,白宁男 1984年11月2日出生,李刚男87年10月1日出生,赵楠男88年10月3日出生。举证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的证据未向法庭提出。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就上述情况是否申请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就上述情况是否申请

法定代理人:没有

[综合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

审判长、陪审员:

密云县人民法院在此依法不公开审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我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

本公诉人发表三点公诉意见:(1)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李刚、赵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纵观全案,我们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和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白宁是否自行辩护?

被告:不辩护。

审判长:请白宁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白宁的辩护人:我受被告白宁的委托通过法庭调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白宁系初犯在接受审讯时,认罪态度较好,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侦查审讯工作,对此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李刚是否自行辩护?

被告:不辩护。

审判长:请李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我受被告人李刚的委托通过法庭调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我的当事人李刚犯罪时只有十六周岁,尚未成年,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且,李刚在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始终较好,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工作。综合有关的法定情节和李刚的认罪态度,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减轻对李刚的处罚,给予他一个改过的机会。

审判长:被告人赵楠是否自行辩护?

被告:不辩护。

审判长:请赵楠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楠的辩护人:我受被告赵南的委托通过法庭调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辩护人想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未积极参加抢劫,而是属于站脚助威的行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只是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上的威胁,并未实施暴力。事后,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参与分赃。因此,应认定我的当事人在本次抢劫中系从犯。并且,我的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我的当事人是在校学生,被抓获后认罪态度也一直较好,此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是否发言?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没有新的公诉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白宁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白宁: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在学校门口切学生点钱,只要数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希望法官能根据我比较好的认罪态度,给我一个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不再做违法的事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李刚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李刚:平时在学校里,我对同学都挺横的,学校的学生都知道我打架狠,也没人敢惹我,所以我在学校里想什么样就什么样,总觉得自己像个老大似的,特风光、特牛气。上了高中以后,我也没好好上过课,经常逃学和朋友出去玩、折腾。老师和家里人说我,我也不当回事。在社会上和各种各样的人混,混久了,思想也就越来越向他们靠拢了,也没在想过理想之类的东西,想的就是一帮哥们在一起,吃喝玩了,过一天是一天。抢钱哪天我没多想什么,也没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想的就是切完钱,几个人一花,既能满足自己的物质要求,也显得挺刺激挺牛的。没想到会变成现在这样……现在觉得挺对不起我家人的,也对不起自己……但是说什么都晚了,已经这样了……我希望法官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赵楠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赵楠:法官我向您发誓,我就抢过这一次,而且是他们提出来,我跟着去的。抢完钱,心理一直觉得挺害怕。当着别人的面,为了显示自己厉害、牛气,没露出来,但心理就从来没有塌实过,总怕被害人会报案,把我们几个给抓起来。路上看见警察,我都心慌,紧张的要命,觉得警察过来好象要抓我似的。没抢之前觉得这种行为挺牛的,也挺刺激的,但真做了以后,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理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我家里人……

审判长:最后陈述完毕,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十分钟之后宣布判决结果。(敲法椎)请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带出法庭。(合议庭人员退庭)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提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审判长:(敲锤)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判(敲法椎)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抢劫他人财务,价值人民币1003元。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刚认罪态度较好,且将脏款全部退还,可对其减轻处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赵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要求上诉?

被告人:不上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是否要求上诉?

法定代理人:不上诉

审判长:请坐下,现在进行法庭教育

审判长:在最后陈述阶段,你们说出了你们现在的真实感受。从你们说的那些话中可以看出,你们的认罪态度都是好的,对自己的行为都有了一定的反省。

虽然你们现在已经被法庭作出了公证的刑事处罚,但在这里,我想和你们多说几句。毕竟,你们将来的路还很长,有些道理应该多动脑子想一想。作为一名年轻人,首先应该有法制意识。不要以为自己离法律很远,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多学习、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要时时刻刻在头脑中蹦紧法律这根弦,作每一件事之前,要经常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是法律允许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了法律意识,才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公诉人:今天我担任本次案件的公诉人,我也想对你们说几句。古人云“五一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小事上不警惕,往往会酿成大错。一种行为如果经常实施,就会形成习惯,如果一种不良行为形成了习惯,就会导致恶性循环,以致不能自拔。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向同学强拿硬要财物,这些做法都是很危险的,发展下去都很有可能都变成犯罪。

另外,青年人在社会上要慎交朋友。许多人都是因为误交了坏朋友,经常与那些人混在一起,受到了他们不好的影响,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你们马上开始服刑了。我希望在这几年里,你们能好好思考一下我说的这些话,如果你们真的把这些话听进去了,记在心里了,这些话对你们的一生将大有帮助。我相信,你们将来重新回到社会上,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奋发努力,成为一名有知识,守法律,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李刚法定代理人:儿子,平时我不缺你吃,不缺你穿,你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啊?这一切都是我的责任啊,我只满足了你的物欲,却对你关心不够,很少和你聊天,你想什么我都不知道。我后悔啊!孩子你一定要好好改造,爸爸等你回来。

被告人白宁:谢谢您们说的这些话,我将来在监狱里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李刚:您说的这些话,我一定会记在心里,在监狱里的这段时间,我会好好的反省自己,改过自新。

被告人赵楠:我一定努力改造,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审判长:现在闭庭,将白宁、李刚、赵楠带出法庭。(敲锤)

 

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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